(一)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事项和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国务院六部门重点挂牌督办淮河流域、太湖流域和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交界地区工业污染整治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点挂牌督办本行政区域内群众反复投诉长期未能解决的环境污染、违法排污整治问题,要将挂牌督办问题的解决情况,作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二)大力惩治违法排污企业。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坚决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责令停建或停产,并限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的排污企业,责令停产并依法给予处罚。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对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实行限产;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或关闭。对未按期淘汰的生产线,责令停产或关闭。对小造纸厂等“十五小”企业和小炼油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钢铁厂、小火电机组等“新五小”企业,责令关停。对在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的项目,责令停建和拆除。对不能正常运行并超标排污的污水处理厂,责令限期治理。
(三)严肃追究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要认真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坚决纠正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逐步建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的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建立法律、经济、行政手段相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监察部、环保总局要制订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责任追究的办法,开展环境执法效能监察,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推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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