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数据)、水、电(弱电)、污水处理、负压等配套设施。
第五章 出入境机动车辆检疫现场设施
第三十六条 公路客运口岸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相互分离、完全封闭的出境机动车辆通道和入境机动车辆通道,并分别设置出入境机动车辆检疫处理场所。
第三十七条 出入境机动车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位于公路口岸出入境机动车辆通道的最前端,是监测出入境机动车辆司乘人员体温,接受出入境机动车辆司乘人员健康申报,医学巡查出入境机动车辆司乘人员,检疫监管出入境机动车辆司乘人员携带物品,检疫监管出入境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三十八条 出入境机动车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宽度为5米,通道路面平整、硬化,通道数的设立以机动车辆最长候检时间10分钟,每辆机动车辆查验时间10秒为前提,按照10分钟内出境或入境机动车辆最大流量值,除以常数60计算(即:一条通道10分钟内查验的机动车辆数量为60辆)。
第三十九条 出入境机动车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机动车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正上方;按规格D制作。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机动车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一侧,用于向旅客告知入出境检疫查验有关事项;按规格B制作。
测温设备设置区:位于出入境机动车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处,毗邻查验间,用于安装测温设备,对出入境司乘人员实施体温监测。
电子通道闸口:位于出入境机动车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处,毗邻查验间,用于对出入境机动车辆实行电子放行。
通道护栏:位于出入境机动车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前方两侧,用于全部出入境机动车辆有序进入、通过查验通道;规格高110cm。
第四十条 出入境机动车辆检疫处理场所包括机动车辆轮胎消毒池和机动车辆检疫处理场。
轮胎消毒池:设置于入境口岸区域内最前端的车流节点处,道路状况良好,交通顺畅,对全部出入境机动车辆轮胎实施消毒。同周边生产生活区域、设施直线距离不少于50m,并配套建设配药工作间(轮胎消毒池和配药工作间技术要求见第六章附则)。
检验处理场:位于口岸内生产、生活区的下风方向,面积不低于500㎡;场区及进出场通道完全封闭,且进出场通道相互隔离,确保对须经检验处理的机动车辆实施有效监管。
第四十一条 出入境机动车辆通道和检验处理场旁应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包括查验间,现场办公室,档案室,动植物及其产品处理室,截留物品贮存室,预防接种室,签证室,应急处理(诊疗)室,稽查办公室,更衣休息室,值班室。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出入境机动车辆通道和检验处理场现场办公、业务和休息需要为原则;各用房应根据用途相对独立,区域界限明确。
第四十三条 查验间位置应毗邻于相应的机动车辆通道检验检疫场所,保证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器具及设备直接、迅速、无障碍的进出查验通道;其他检验检疫业务用房就近设置于查验通道。
第四十四条 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数据)、水、电(弱电)、污水处理、负压等配套设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轮胎消毒池设计技术要求。
(一)货车轮胎消毒池:
1.轮胎消毒池的宽度等同于道路的宽度;并在道路两侧建设挡水墙;
2.轮胎消毒池浸水槽水面的长度为5.74米至6.3米;
3.消毒池浸水槽底部为水平平面,底部长度为货车轮胎的周长;
4.轮胎消毒池浸水槽水深为0.30米;
5.轮胎消毒池浸水槽的坡度为12°至15°(当坡度为12°,轮胎消毒池浸水槽的水面的长度为6.3米,截面积为1.47平方米;当坡度为15°,轮胎消毒池浸水槽的长度为5.74米,截面积为1.38平方米);轮胎消毒池浸水槽上的坡长为10米,坡度为5°至6°。
(二)客车、小汽车轮胎消毒池:
1.轮胎消毒池的宽度=道路的宽度。并在道路两侧建设挡水墙;
2.轮胎消毒池浸水槽水面的长度为3.87米至4.35米;
3.消毒池浸水槽底部为水平平面,底部长度为小车轮胎的周长;
4.轮胎消毒池浸水槽水深为0.25米;
5.轮胎消毒池浸水槽的坡度为12°至15°(当坡度为12°,轮胎消毒池浸水槽的长度为4.35米,截面积为0.79平方米;当坡度为15°,轮胎消毒池浸水槽的长度为3.87米,截面积为0.73平方米);轮胎消毒池浸水槽上的坡长为8米,坡度为5°至6°。
(三)轮胎消毒池配套建设的配药间:
1.面积:60平方米;墙厚:30厘米;
2.内部装修:地面和墙面贴瓷砖,瓷砖有较好的防酸防腐蚀功能;
3.电源:配备三相动力电源和两相低压电源;
4.电源、电线及开关要防水、防酸、防腐蚀,并有漏电保护。
(四)有充足的自来水水源和通畅的给、排水系统,给水管道直径为10厘米。
第四十六条 公路口岸媒介生物本底调查等卫生监督及配套设施建设由检验检疫机构商口岸主管部门确定。
附4:
铁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铁路口岸功能,铁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用房(含行政办公业务、专业技术用房)、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列车检疫现场设施。
第二条 铁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中,应根据口岸客运、货运特点及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需要选择性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列车检疫现场设施。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铁路客运、货运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
第二章 铁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
第四条 依据当前全国铁路口岸检验检疫工作量及人员编制核算,每名检验检疫人员每年可同时完成75028人、631节火车和价值570万美元货物的检验检疫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