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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5年9月21日起执行。由于部分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基层机构计算机尚未普及,其执行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的时间最迟可延至2006年1月21日。具体执行时间由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决定,并敦促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施。
  五、其他有关规定
  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制定的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法人可根据所在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由农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户。《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中有关计、结息条款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存款利息计算方法举例


  (一)积数计息法
  例:某客户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支取情况如下表,假定适用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为0.72%,计息期间利率没有调整,银行计算该储户活期存款账户利息时,按实际天数累计计息积数。

┌──────┬────┬────┬────┬───────────┐
│  日期  │ 存入  │ 支取  │ 余额 │   计息积数    │
├──────┼────┼────┼────┼───────────┤
│2006.1.2 │10,000 │    │10,000 │32×10,000=320,000 │
├──────┼────┼────┼────┼───────────┤
│2006.2.3 │    │3,000 │7,000 │18×7,000=126,000 │
├──────┼────┼────┼────┼───────────┤
│2006.2.21 │5,000 │    │12,000 │12×12,000=144,000 │
├──────┼────┼────┼────┼───────────┤
│2006.3.5 │    │2,000 │10,000 │13×10,000=130,000 │
├──────┼────┼────┼────┼───────────┤
│2006.3.18 │    │10,000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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