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终裁前的信息披露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产业损害调查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和理由,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且在终裁中依法进行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
产品名称:三氯乙烯
英文名称:Trichloroethylene(TCE)
税则号: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2200项下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化学分子式:C2HCl3
化学结构式:CHCl=CCl2
具体描述:一种性能优良、用途广泛的有机氯溶剂。常温下为无色透明重质油状液体,易流动,易挥发,不易燃,具有类似氯仿的气味。分子量为131.39,熔点-86.7~-87.1℃,沸点86.7~87.2℃,相对密度1.455~1.475,闪点32.2℃,自燃点410~420℃。可微溶于水,能与大多数有机溶剂自由混溶,与普通金属不发生化学反应。具有麻醉性,是一种有毒的化学品。
主要用途:是C2有机氯溶剂中溶解力最强的一种,是优良的金属脱脂洗剂,主要用于彩电、电冰箱、汽车、空调、精密机械、微电子等行业作金属部件、电子元件的清洗剂,其主要优点是脱脂彻底。用在化工原料上可生产氯乙酸、二氯乙酰氯、八氯二丙醚、六氯乙烷等产品,还可以用作溶剂和萃取剂,在农药和医药行业也有一定用途。还可用于生产氯氟烃的替代品:HFC-134a、HFC-100、HCFC-123、HCFC-124、HCFC-125,并取代1.1.1-TCA的大部分用途。
生产方法:主要有乙炔法、乙烯氯化法和乙烯氧氯化法等三种方法。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生产的三氯乙烯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过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因素进行了调查:
1.物理、化学性质
国内生产的三氯乙烯与被调查产品分子量一样,流动性、挥发性、易燃性和气味相同,熔点、沸点、闪点、自燃点和相对密度相同,均可微溶于水,能与大多数有机溶剂自由混溶,与普通金属不发生化学反应,具有麻醉性,是一种有毒的化学品。因此,国内生产的三氯乙烯与被调查产品物理、化学性质相同。
2.产品用途及可替代性
国内生产的三氯乙烯与被调查产品均用于工业清洗剂、化工原料、农药医药等领域,不同国家的产品可以相互替代,同一个用户可根据市场情况选择购进各国产品使用。
3.生产设备和工艺
国内企业和俄罗斯企业生产三氯乙烯产品均采用乙炔法,生产工艺相同。日本企业生产三氯乙烯采用乙烯氯化法或乙烯氧氯化法,生产设备和工艺与国内企业有所不同。但不管采用何种生产设备与工艺,对生产出来的三氯乙烯产品特性并无实质影响。
4.产品的包装及销售渠道
国内生产的三氯乙烯与被调查产品大都以桶装或槽装,并且通过直销、经销商经销或其他方式销售到最终用户,销售渠道基本相同。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认定国内生产的三氯乙烯与被调查产品物理、化学性质相同,用途基本相同且可相互替代,包装及销售渠道也基本相同,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国内产业的认定
调查表明,本案申请人无锡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两家主要生产三氯乙烯的企业。调查期内,这两家企业与被调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没有关联,也不是进口经营者;它们生产的三氯乙烯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无锡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两家企业构成本案国内产业。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俄罗斯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KhimpromUsolie”LL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