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落实委务会议决定事项;
(二)通报委务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并督促落实;
(三)研究落实主任交办的重要专项工作;
(四)协调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重要工作等。
第十二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其职责是研究、协调和部署具体工作。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设置若干职能局(室)和科学部等管理机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不设科学技术研究实体。
第十四条 职能局(室)主要负责组织制定与实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和计划;综合管理资助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综合管理政务事务、队伍建设、财务与资产等事项;组织开展有关监督与审计。
职能局(室)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
第十五条 科学部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学科发展战略、优先资助领域和项目指南;受理、组织评审和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承担重要科学问题的咨询等。
科学部主任由相关领域科学家担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科学部主任重点负责把握资助工作的学术方向。常务副主任重点负责科学部综合管理工作,其中重大事项的决策须征求主任的意见。
第十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立服务保障机构。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国,主要资助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的科技工作者开展基础研究。
第十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科学发展态势,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和实施资助计划,确定资助类型和资助方式。
第十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确定资助类型和资助方式的原则是:
(一)有利于实现国家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