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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一)研究落实委务会议决定事项;
  (二)通报委务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并督促落实;
  (三)研究落实主任交办的重要专项工作;
  (四)协调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重要工作等。
  第十二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其职责是研究、协调和部署具体工作。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设置若干职能局(室)和科学部等管理机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不设科学技术研究实体。
  第十四条 职能局(室)主要负责组织制定与实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和计划;综合管理资助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综合管理政务事务、队伍建设、财务与资产等事项;组织开展有关监督与审计。
  职能局(室)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
  第十五条 科学部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学科发展战略、优先资助领域和项目指南;受理、组织评审和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承担重要科学问题的咨询等。
  科学部主任由相关领域科学家担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科学部主任重点负责把握资助工作的学术方向。常务副主任重点负责科学部综合管理工作,其中重大事项的决策须征求主任的意见。
  第十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立服务保障机构。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国,主要资助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的科技工作者开展基础研究。
  第十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科学发展态势,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和实施资助计划,确定资助类型和资助方式。
  第十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确定资助类型和资助方式的原则是:
  (一)有利于实现国家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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