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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三、开业申请材料
  保险公司申请开业,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拟任精算师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拟任财务负责人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拟任统计责任人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七)公司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
  (八)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稽核)制度等;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十)公司3年经营规划、再保险计划和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
  (十一)计算机设备配置和网络建设情况的报告;
  (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开业验收标准
  (一)股权结构和公司章程
  1.注册资本足额按时到位。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2.具有合格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
  (1)投资者应当具备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经营状况良好等条件。
  (2)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各投资人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3)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外,单个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其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20%。各股东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3.公司章程和治理结构符合《公司法》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1)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注册资本、设立方式、股份总数及每股金额、发起人名称及认购股份数、经营范围等事项。
  (2)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为主体的权责清晰、分工明确的组织架构,建立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相互制衡、有效运行的内部治理机制以及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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