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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试行)

  质量督导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职业道德、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和督导等内容的培训。
  质量督导员资格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进行。试题试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统一编制。
  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由有色鉴定中心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有效期三年。
  第七条 质量督导员工作职责:
  (一)对鉴定站贯彻执行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法规和政策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鉴定站的运行条件、鉴定范围、试题及题库、考务管理、考评人员资格、申请参加鉴定人员的资格审查、考务管理程序和考场秩序、档案管理等进行督导;
  (三)受有色鉴定中心委派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情况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受有色鉴定中心委派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有色鉴定中心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建议。
  第八条 质量督导员实行委派制。由有色鉴定中心从取得质量督导员资格的人员中委派。委派前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第九条 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分现场督考和经常性检查两种形式。
  第十条 质量督导员的督导方式主要有:
  (一)监督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二)听取鉴定站情况汇报;
  (三)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四)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
  (五)现场调查。
  第十一条 质量督导员在现场督导过程中,应对考务管理程序、考评人员资格、申请鉴定人员资格等进行审查;对考评人员的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遇有严重影响鉴定质量的问题,应提请有色鉴定中心进行处理或经有色鉴定中心授权直接进行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质量督导员在执行督导后,应填写《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现场督考报告》(附件2)(以下简称《督考报告》),签字后将《督考报告》报有色鉴定中心。
  第十三条 质量督导员执行督导任务时,应佩带胸卡,认真履行督导职责。具有考评员资格的质量督导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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