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2005年6月1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一步提高鉴定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组织人事部(以下简称:协会组织人事部)及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有色鉴定中心)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要求和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程,向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派遣质量督导员,对鉴定站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政策和职业标准、考评人员聘用、试题试卷、考务管理及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协会组织人事部负责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以下简称:质量督导员)的管理和指导,统筹安排质量督导员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
有色鉴定中心受协会组织人事部委托负责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技术方法的指导,并承办质量督导员资格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 质量督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掌握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从事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行政管理和技术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三年以上且年度考评合格;
(四)服从安排,能按照有色鉴定中心要求完成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任务。
第六条 质量督导员实行培训考核认证制度。
各鉴定站和承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协商推荐人选,报有色鉴定中心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