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职业能力证书由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制定统一式样和编号办法,由试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发放。
四、试点工作要求和安排
(一)试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要成立工作指导小组,由培训、鉴定、就业等相关部门参加,切实加强领导,稳妥推进,加强监控,确保质量。
(二)分阶段组织推动试点工作。2005年5—6月,制定试点方案,确定重点城市,论证提出考核项目,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7—12月,具体组织开展考核与发证工作。2006年1—3月,对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和技术方案,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和鉴定中心。
(三)试点工作中,要按照规定派遣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规范考核过程,监督考核结果,加强质量管理。试点地区中的劳动力输出地需要跨地区组织考核,应由输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商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试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商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核定单项职业能力考核收费项目和标准。试点工作中,要坚决防止强行组织培训鉴定和收费。要采取措施,降低考核鉴定成本,对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低收入群体,要适当降低收费标准或实行免费。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将有关考核鉴定费用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范畴。
(五)为指导试点工作,我部通过中国劳动力市场网(www.lm.gov.cn)和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www.osta.org.cn),公布试点政策,公开各地试点方案及考核项目,开展政策咨询、技术支持和质量监控工作。各地在试点工作中取得的进展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培训就业司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
附件:1.单项职业能力鉴定规范要求
2.服装缝纫车工单项职业能力鉴定规范(样本)
二00五年五月八日
附件1
单项职业能力鉴定规范要求
一、定义
对所要鉴定的单项职业能力做出具体说明。
二、适用对象
指本标准所适用的人群。
三、能力标准
指完成单项职业能力应达到的结果或应具备的能力。
四、鉴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