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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资金支付结算。部机关到财务司进行结算,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代管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其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各单位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 各单位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及时调整采购实施计划。除集中报送的采购实施计划外,调整或者补报的采购实施计划应当在月末5日内报送财务司审批。
  第十九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金额在50万元、工程项目金额在60万元以上的采购活动,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其中,12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规定,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必须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招标公告、中标或成交结果。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财务司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各单位应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变更合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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