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
(1956年12月22日)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专门人民法院:
目前有些人民法院引用法律、法令等条文时,对于条、款、项、目的顺序尚不明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刑提字第2号判决书中有“……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
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写法,就不够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第
七条和第
十四条中并没有并列几款,所以不需要写“第一款”,应写为“第
七条第二项”和“第
十四条第一项”。现在对引用条文的写法,提出下列意见,希注意:
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条文时,应按条、款、项、目顺序来写,即条下为款,款下为项,项下为目。
二、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
惩治反革命条例第
十条只有(一)(二)(三)三项,就不要写“第
十条第一款第×项”。
三、过去颁布的规范性的文件中,如对条、款、项、目的使用另有顺序,或另用其他字样标明条款时,可仍照该文件的用法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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