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造检验数据的。
(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计量检验的。
(三)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的。
(四)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的。
(五)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包装商品是指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将商品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量)的商品。
(二)净含量是指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
(三)实际含量是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通过计量检验确定的定量包装商品实际所包含的量。
(四)标注净含量是指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明示的商品的净含量。
(五)允许短缺量是指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许量值(或者数量)。
(六)检验批是指接受计量检验的,由同一生产者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或者在销售者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七)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是指由同一生产者生产,品种、标注净含量、包装规格及包装材料均相同的定量包装商品。
(八)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也称C标志,C为英文“中国”的头一个字母)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式样,证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的计量保证能力达到规定要求的标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附表:1.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2.标注字符高度
3.允许短缺量
4.计量检验抽样方案(略)
附表1: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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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注净含量(Q(n下标)) │ 计量单位 ┃
┃ │的量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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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Q(n下标)<1000克 │ g(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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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n下标)≥1000克 │ kg(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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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积│Q(n下标) <1000毫升 │ mL (ml)(毫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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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n下标)≥1000毫升 │ L (l)(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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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 Q(n下标) <100厘米 │ ㎜(毫米)或者㎝(厘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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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n下标)≥100厘米 │ m(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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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Q(n下标) <100平方厘米 │ m㎡(平方毫米) ┃
┃ │ │ 或者 c㎡(平方厘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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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平方厘米≤Q(n下标) │ d㎡(平方分米) ┃
┃ │<100平方分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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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n下标)≥1平方米 │ ㎡(平方米)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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