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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设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条款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与相关国家或地区无线电主管部门签署的有关协议进行边境(界)频率协调。
  审查合格并完成协调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审查不合格或无法完成协调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设置、使用基站的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避免对其他无线电通信系统造成有害干扰。
  在可能产生干扰或已经产生干扰的情况下,基站的设置、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就基站的站址选择和技术参数的设置与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协调。协调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报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协调解决。
  六、变更已设基站站址,或基站工作频段、发射功率、天线高度超出执照核定范围或大于核定值时,设置、使用基站的单位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执照变更手续。
  撤销、停止使用基站,应当向原审批机构备案,并交回无线电台执照。
  七、临时设置、使用基站,基站设置、使用单位应于启用日期10日前,向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基站临时设置审批手续,经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领取临时无线电台执照。临时设置、使用的基站,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遇有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临时使用未经批准设置的基站,但应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八、设置、使用基站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基站进行管理。
  依法设置、使用的基站,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其免受其他无线电系统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所产生的有害干扰。
  九、为防止基站设备老化等原因引起的发射指标下降而造成电磁环境恶化,消除无线电干扰隐患,无线电管理机构可按年度对基站的发射设备进行抽查检测,抽检数量不超过当年在用基站总数的3%。
  十、凡原基站设置、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或办法与本通知不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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