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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设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设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部无[2005]259号 2005年5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局、办公室,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随着移动通信业务的快速发展,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数量日益增多,基站管理日趋重要。为了规范设置、使用基站的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减少或避免各种蜂窝无线电通信网络之间,以及基站与其它无线电台(站)、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之间的无线电干扰,促进蜂窝无线电通信的健康发展,现将基站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基站,是指采用蜂窝方式组网的GSM移动通信系统、CDMA移动通信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PHS无线接入系统以及采用其他技术体制的无线电通信系统的基站及其室外直放站。基站所使用的频率必须已经国家或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使用的发射设备必须具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为基站设置、使用的合法凭证。设置、使用基站的单位应到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按季度分批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基站设置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其申请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相关的申请表和技术资料申报表;
  (二)承诺以下事项:
  1.基站的发射频率、发射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其他无线电系统造成有害干扰。
  2.所使用的发射设备均已获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基站的设置及其电磁辐射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3.按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等无线电管理相关费用。
  三、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到设置、使用基站的申请资料并正式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需要进行基站站址、频率等协调工作的时间除外)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在我国边境(界)地区频率协调区范围内设置、使用基站,还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与相关国家或地区无线电主管部门签署的有关协议,设置、使用基站的单位应在基站投入使用前三个月,按第二条要求向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基站设置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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