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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总局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的通知

  4.登山团队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资格证书复印件;
  5.登山计划书;
  6.装备清单。
  (六)审批时限
  体育主管部门收到攀登国内山峰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外国人来华登山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1991年7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8月29日原国家体委令第1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1.必须是团队,派遣单位为所在国具有法人社团资格的登山组织;
  2.成员全部由外国人组成或由外国人和中国人联合组成;
  3.成员为1名队长、1名攀登队长和若干队员;
  4.外国登山团队必须由中方陪同人员(联络官)随同。联络官必须持有中国登山协会或省、自治区登山协会颁发的联络官证书,并由中国登山协会或所在省、自治区登山协会派遣。
  (三)审批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
  (四)申请方式
  1.成员全部由外国人组成的团队,由该团队提出申请,或者由外国团队委托我国省、自治区登山协会代理申请事宜;
  2.成员由外国人和中国人组成的联合登山队,由中国团队提出申请。
  (五)申请时间
  至少为入境前一个月
  (六)申请材料
  1.团队名称、队长姓名及人数、所攀登山峰名称和高度及位置、攀登路线和攀登时间、队员登山简历;
  2.派遣单位及联络方式、紧急事件处理联络方式。
  (七)办理签证材料
  队员姓名(英文)、性别、出生年月、职业。
  (八)审批时限
  国家体育总局收到外国人来华登山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总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举办健身气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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