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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的通知[失效]

  效力中止保单准备金指为年末处于效力中止状态的保单的相关负债提存的责任准备金。效力终止保单准备金指为年末处于效力终止状态的保单的相关负债提存的责任准备金。
  效力中止和效力终止保单准备金由合同约定公司所相应承担的负债要求确定。如果填报公司已将该部分金额计入其他负债项目,可以不在本责任准备金总表中反映,但必须在本表的附注中予以说明。对于区分上述两项准备金有困难的公司,可以在作出必要说明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填报相应数额。
  保单责任准备金总表同时填报已发生未报案责任准备金和已发生已报案责任准备金。表1—1—1填报年末实际提取的保单责任准备金;表1—1—2填报相应的法定最低标准下的保单责任准备金数额。
  3.过去五年保单责任准备金汇总表
  本表为过去五个年度末实际提取保单责任准备金情况汇总表。表1—2—1填报个人业务;表1—2—2填报团体业务;表1—2—3填报银行保险业务。
  列“0年”填报本年末保单责任准备金数额,列“-1年”填报上年末数额,依此类推。列“0年”中填报的数额应与表1—1—1中的相应数额一致。
  历史数据的填报追溯至本精算报告生效之年度,对于本报告制度实施前的历史数据不作填报要求。
  4.本年度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变更报告表
  表1—3记录本年度中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的变化及变化所引起的保单责任准备金变化。每一项评估基础的变更都要求逐一编号记录。本年度新签发的保单所采用的新的评估基础不属于变更的范畴。对于每一变更,按下述要求填报:
  列(1):承保类型区分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
  列(2):业务分类区分人寿保险、年金保险、长期健康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分类定义参照总体说明;
  列(3):涉及业务范围给出变更所涉及的险种和保单的描述;
  列(4):准备金科目指评估基础发生变更的保单责任准备金科目,包括已发生未报案责任准备金;
  列(5):变更时间填报评估基础变更的具体时间;
  列(6):变更前评估基础的简述;
  列(7):变更后评估基础的简述;
  列(8):原有(变更前)评估基础下,本年度末相应的保单责任准备金;
  列(9):现有(变更后)评估基础下,本年度末相应的保单责任准备金,即本年度末实际提取额;
  列(10):评估基础变更引起的保单责任准备金变化额,等于列(9)减列(8)。
  行A.1至行A.6为相关个人业务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变更引起的变化的汇总;
  行B.1至行B.6为相关团体业务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变更引起的变化的汇总;
  行C.1至行C.6为相关银行保险业务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变更引起的变化的汇总。

第二部分:业务统计报告



  1.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
  保单变动情况统计只针对保险期间大于或等于一年的直接业务,不包括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按承保方式的不同,保单变动情况按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分开填报。表2—1—1填报个人业务的保单变动情况;表2—1—2填报团体业务的保单变动情况;表2—1—3填报银行保险业务的保单变动情况。其中,表2—1—1个人业务表和表2—1—3银行保险业务表按保险责任的不同,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长期健康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分类方法参见总体说明。表2—1—2团体业务表按产品的特性,区分保障型产品与储蓄型产品分别填报。保障型产品指保险责任主要为提供保险保障的产品,如团体1年期定期保险;储蓄型产品指以储蓄功能为主基本没有保障元素的产品。对于某一具体险种是属于保障型还是储蓄型,由填报公司自行判断确定。
  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表2—1—1,表2—1—2和表2—1—3)的填报内容(列):
  ●保单件数:填报主合同件数,对于附加契约不统计保单件数;
  ●承保人数(只适用于表2—1—2:团体业务):填报团体业务保单承保的被保险人数,统计口径与保单件数相同;
  ●保额:填报当时的保险金额,而非保单生效时的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包括以红利或其他形式增加的保额。对于个人业务的年金保险和团体业务的储蓄型产品,保额填报相应的管理资产,管理资产由业务对应的法定责任准备金确定。对于附加契约,除人寿保险附加合同外,需填报相应的保额。对于没有明确死亡保额,如死亡给付为返还保险费的产品,保额填报零。
  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的填报内容(行):
  ●年初有效(行1):填报各统计项目的期初值,应当与上年度的年未有效值一致。
  ●当年增加包括:
  行2.1新契约,指本年度承保且经过冷静期的新保单。按合同约定,每年续保的保单不作为新契约处理;
  行2.2复效,指期初处于非有效状态且在本年度内复效的保单;
  行2.3当年增值红利增加,填报本年度内以增值红利形式增加的保额;
  行2.4当年保单责任增加,填报本年度内按合同约定增加的保额和年缴保费;
  行2.5其他,除上述(2.1到2.4)原因的当年增加;
  行2.6当年增加小计等于以上各项(2.1到2.5)的合计数。
  ●当年减少包括:
  行3.1给付终止,指本年度内按合同约定,发生保险责任给付并且保险合同终止的保单;
  行3.2满期终止,指本年度内合同满期,保险责任终止的保单;
  行3.3退保,指本年度内退保的保单;
  行3.4失效,指本年度内逾期未缴保费(超过宽限期)或其他原因,处于失效状态的保单;
  行3.5其他,除上述(3.1到3.4)原因的当年减少;
  行3.6当年减少小计等于以上各项(3.1到3.5)的合计数。
  ●年未有效(行4):等于年初有效(行1)+当年增加小计(行2.6)-当年减少小计(行3.6)。
  2.分险种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
  本表按保险责任统计各险种的直接业务保费收入情况,分为人寿保险(包括两全保险、终身寿险、定期寿险和人寿保险附加合同)、年金保险、健康保险(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分类方法参见总体说明。按承保方式的不同,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分别填报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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