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号公告,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作为授权机构,承担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备案工作。授权机构要做好标识实施前的技术准备工作,建立标识网站和信息数据库,要按照
《办法》和71号公告的规定完善标识备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备案信息,并对生产(进口)者使用的能效标识进行核验;要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切实保障标识的信息备案、公告和核验工作顺利开展。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检部门要支持授权机构开展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备案工作。
四、切实加强能效标识的监督和管理
《办法》对产品能效标识作了明确规定,即:企业通过自我声明方式,在产品上加施统一的能效标识,明示其产品的能效等级。因此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能效标识的符合性是该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违反
《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要提高管理水平和执法水平,严格依法行政,使标识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把能效标识监督检查作为日常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维护能效标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按照
《办法》的要求建立社会监督及投诉处理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为了规范市场行为,检验标识实施效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将于2005年上半年组织一次全国性的能效标识国家监督抽查活动。
五、对能效标识实施的补充说明
《办法》发布后,一些地方和企业就办法的实施与政策法规的衔接,提出了一些问题,需要及时予以明确。经研究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无需粘贴能效标识的产品范围
(1)外国驻华使、领馆、办事机构、入境人员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不含从出国人员服务公司购买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