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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内航空运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民航总局在收到申请之日的15日内,商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三、国内航空运价监管
  1、各级民航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航空运输价格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重视对国内航空运输价格的监管。
  2、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民航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国内航线运价监测纳入日常工作,加强对航空运输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水平变动的监测,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改善投资环境等方面,深入研究民航运输价格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提出改进航空运输价格管理的政策建议。
  3、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4、航空公司所在地和航空运输客票、货运单出票地价格主管部门对航空公司及销售代理人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据《价格法》处罚;对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之间要相互通报,必要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协调;对航空公司及销售代理人非价格违法但扰乱航空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应向民航行业管理部门通报。
  5、各航空公司及销售代理人要积极配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认真履行各项法定义务。
  四、需要明确的问题
  1、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取消境外销售执行的国内航线A票价和国内航线执行的“燃油加价”政策。
  2、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婴儿票价,分别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和10%计算,航空公司不得附加购票时限等限制性条件。
  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国内航班的票价,统一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计算,航空公司不得附加购票时限等限制性条件。
  教师、学生等特殊消费群体乘坐国内航班的优惠票价,具体票价优惠办法,由航空公司在不超过革命伤残军人优惠幅度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应当提前30日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报民航总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3、旅客票价计算单位为10元,10元以下四舍五入。
  4、国内航线逾重行李费费率按照经济舱单程成人普通票价的1.5%计算,尾数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5、国内航线销售代理手续费改革问题,由民航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通知。此前,航空公司继续执行现行政府规定的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政策。
  6、航空公司应当定期印制国内航空运价手册或资料,摆放在直销售票处及销售代理人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供消费者查询。各营业场所应张贴“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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