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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把它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务求实效。
  (二)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各地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涉及跨区域的打击商业欺诈工作,各地区之间要协调联动。
  (三)建立部际沟通协调机制。商务部统一组织协调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宣传、发展改革、公安、劳动保障、建设、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外汇等部门参与,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建立会议、简报、督查、报告等工作制度,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工作。参加部际沟通协调机制的部门,要确定专项行动的负责人和联络员。
  (四)充分发动群众,营造商业欺诈无处藏身的社会环境。普及防骗知识,提高群众防范欺诈的警惕性;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欺诈行为露头就打,使其难以为害;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揭露骗术骗局,曝光典型案例,使群众放心,欺诈者寸步难行。
  五、工作安排
  从2005年5月开始,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开展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5月-2005年6月),召开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制定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工作。
  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7月-2006年4月),按照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组织实施。
  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5月),组织督查组,检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总结验收。

  附件2:

全国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政部际协调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有效协调各部门在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中的工作,商务部会同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成立全国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的部际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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