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见》的分工,广电总局是网络广播影视和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网上传播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传播境外有害广播电视节目的网站进行监控、提出封堵意见并通知信息产业部实施。地方广电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网络广播影视和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网上传播活动的监管工作。各级广电管理部门要按照《意见》明确的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与信息产业、互联网新闻宣传等其他互联网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互联网监管工作。
(一)全面开展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
根据《意见》的部署,互联网各相关管理部门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站集中清理整顿活动。按照总局的部署,各省广电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擅自开办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机构(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开办IP电视、手机电视业务的机构)进行清查。各地在集中清理整顿工作中,应成立由局领导挂帅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分四个步骤:
1、查清情况。各省广电部门要对本区域内所有开办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机构进行排查,将违规机构名称、播出内容、播出方式、技术参数(网站地址、域名等)等相关信息登记造册,应在5月20日前报广电总局。
2、清理整顿。在查清情况的基础上,对违规开办视听节目业务的机构进行分类处理。经各省广电部门初审确实具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审批条件的,于2005年5月20日前报广电总局办理审批手续;经各省初审不符合审批条件或报广电总局后未获得最终批准的,责令其于2005年6月15日前停止违规开办的视听节目业务。
3、依法查处。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停止违规开办的视听节目业务的,以及难以查找到实际开办单位的网站,由省级广电管理部门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于6月20日前将名单通报给本省信息产业部门,由信息产业部门按《意见》的要求,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对其服务,强制关闭其网上的节目。对传播有害视听节目的网站,通报公安部门依法惩处。
各省广电部门关于本区域内清理整顿工作总结,应于6月底前报总局。
(二)做好年检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根据《意见》的要求,国家对基础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制度,互联网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在各自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对其分别提出意见,实行一票否决制。今后每年9月底前,各级广电管理部门要对本区域内基础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否按规定开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对其作出年度审核是否合格的意见。对中央直属机构的年检工作,由广电总局负责,对其他机构的年检工作由所在省的广电管理部门负责。其中,对于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擅自开办视听节目传播业务的,应按《意见》和总局39号令的要求通报给当地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取消其相应电信业务许可,并通报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变更或取消其登记,同时报总局;对已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机构所提的年检意见,直接报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