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对各地上报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统一填写《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附表4),连同下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八条 国家农发办对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单位凭上述相关材料据实到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报账。
第十九条 各级农发机构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农发机构要与贷款银行密切配合,严格审核贴息范围、贴息期限、贴息比率等。对弄虚作假的项目,国家农发办有权终止或收回该项目的贴息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发机构要定期对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发挥效益。并于每年年底向国家农发办报告贴息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1]38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
单位:万元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建设地点│ │ 贷款行名称 │ │
│ │ │(具体到乡镇级)│ │ │ │
├─────┼─────┼───────┼────┼───────┼──────────┤
│拟贷款期限│ │ 拟贷款额度 │ │其中:本年用于│ │
│ │ │ │ │ 固定资产│ │
├─────┴─────┴───────┴────┴───────┴──────────┤
│ 项目承建单位基本情况 │
├───────────┬───────┬────────────┬─────┬────┤
│ 名称 │ 注册时间 │ 资产总规模 │资产负债率│信用等级│
├───────────┼───────┼────────────┼─────┼────┤
│ │ │ │ │ │
├───────────┴───────┴────────────┴─────┴────┤
│ 投资构成 │
├──────┬────┬───────┬────┬──────────────────┤
│ 总投资 │财政投资│ 单位自筹 │ 贷款 │ 其他(要说明构成) │
├──────┼────┼───────┼────┼──────────────────┤
│ │ │ │ │ │
├──────┴────┴───────┴────┴──────────────────┤
│ │
│ 项目建设情况 │
│ │
│ 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
│ │
│ 二、对农民增收效果评价 │
│ │
│ 三、以前年度财政资金扶持情况(扶持金额、建设及效益情况) │
│ │
│ 四、以前年度贷款落实及还贷情况 │
│ │
│法人代表签字: 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审核意见: 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核意见:│
│企业公章: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