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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美容美发店是否存在无证自制化妆品的行为。
  (三)对重点化妆品卫生质量进行专项抽检,具体要求将在监督抽检计划中另行通知。
  二、工作目标通过本次专项整治,对95%以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督促整改或取缔不合格生产企业。对重点城市美容美发店、药店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80%以上,批发市场的监督覆盖率达到85%以上。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研究落实本次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的机构和个人,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要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各地化妆品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05年5月1日前函报我部监督司。我部将根据各地的整治方案,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二)对于监督发现的违法产品和行为,各地要及时查处,并主动向社会通报。对于跨省的违法案件,要及时通报信息,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协查。
  (三)加强培训指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各地卫生监督人员的执法能力。
  (四)建立举报制度,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机构的作用,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客观反映问题和相应的解决措施,对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予以曝光。同时加强对化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指导,宣传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
  (五)各地要在2005年9月底之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函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于2005年12月底前完成全年度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函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工作总结中要同时将具体监督检查结果按照附件3规定的相应标准格式打印上报(包括签章文本和电子文本),并将不合格产品或企业按序号集中排在汇总表的前面。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联系人:史根生、徐娇
  地址:北京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100007
  联系电话:010-64047878-2169、2170传真:010-64047878-2175
  E-mail:sgs@jdzx.net.cn
  卫生部监督司联系人:房军
  联系电话:010-68792407
  附件:
  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上报表(略)
  2、卫生许可证明编号标识情况检查内容(略)
  3、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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