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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一、明确实施退牧还草工程的目标原则
  (一)退牧还草工程是指通过围栏建设、补播改良以及禁牧、休牧、划区轮牧等措施,恢复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提高草原生产力,促进草原生态与畜牧业协调发展而实施的一项草原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二)各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草原资源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通过工程项目的实施,进一步完善项目区草原家庭承包责任制,建立基本草原保护、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制度;适时开展草原资源和工程效益的动态监测;搞好技术服务,积极开展饲草料贮备、畜种改良和畜群结构调整,提高出栏率和商品率,引导农牧民实现生产方式的转变;稳定和促进农牧民增加收入,使工程达到退得下、禁得住,恢复植被,改善生态的目标。
  (三)工程实施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在生态脆弱区和草原退化严重的地区实行禁牧,中度和轻度退化区实行休牧,植被较好的草原实行划区轮牧;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禁牧休牧、划区轮牧、舍饲圈养的科技含量。推广普及牲畜舍饲圈养的先进适用技术,加快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坚持以县(市、旗、团场)为单位确定禁牧和休牧的区域,以村为基本建设单元,集中连片,形成规模;坚持以生态效益为主,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现草原植被恢复与产业开发、农牧民增收的有机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根据国务院西部办、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2003年退牧还草任务的通知》(国西办农[2003]8号)的规定“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到省,由省级人民政府对工程负总责”。“各省区应将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责任分别落实到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地方各级政府责任制”。县级农牧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二、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批
  (五)年度建设任务下达后,由各省级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工程实施的原则,组织项目县(市、旗、团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目标、年度建设计划编制。
  (六)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报送农业部。经农业部审核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复。经核准批复的实施方案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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