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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通告

  三、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应当就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在5月10日前将全部申请材料及有关意见报送交通部。
  交通部将对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转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征求中国船舶代理行业协会的意见后,于6月上旬前将审核结果通知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并在交通部政府网站(www.moc.gov.cn)、中国船舶代理行业协会网站(www.casa.org.cn)和中华航运网(www.chineseshipping.com.cn)上予以公布。新的《登记证》将由交通部核发后寄送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分发到相关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为保证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正常经营,在申请换发新的《登记证》时,只需提交现有证书的复印件。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收到新的《登记证》后,将旧证退回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销毁。
  四、此次换发《登记证》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今年的换证工作是贯彻《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对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了解国际海运企业经营现状、评估相关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换证工作涉及到一千多家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时间紧,任务重,各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换证工作按时完成。
  附件:1、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国际船舶代理)
  3、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调查问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1:

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申请书



  企业名称:
  资格证书编号:
  网上备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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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清单              ┃
┃□ 1.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表;           ┃
┃□ 2.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
┃□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
┃□ 4. 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协议复印件,┃
┃或海关/港口出具的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的证明文件;          ┃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国际船舶代理);  ┃
┃□ 6. 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调查问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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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意 事 项            ┃
┃0 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关于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
┃通告》及相关文件。如有疑问,请登录交通部(www.moc.gov.cn)网站查询┃
┃相关内容,或咨询各级交通主管部门。                ┃
┃1 申请人应保证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
┃2 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
┃3 填写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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