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确定考察人选。办公室对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及素质测评结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考察对象。
(十二)组织考察。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前需与考察对象沟通,根据情况商定考察方式及谈话范围。如经考察第一人选基本合格,一般不再考察其他人选。对于境外人选的考察,视情况通过外交部请我国驻外使领馆协助进行。
(十三)党委(党组)审查。根据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总裁)的提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企业党委(党组)对聘用人选进行审查。
(十四)任前公示。就拟聘人选的基本情况、拟聘职位等进行公示。
(十五)依法聘用。公示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十六)试用期满后的有关工作。试用期满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聘任人员进行全面考察。经考察胜任本职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经考察不能胜任本职的,按聘用协议要求予以解聘。
五、纪律和监督
(十七)公开招聘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2、严格按照公开招聘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3、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招聘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4、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5、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十八)对公开招聘工作要加强监督。成立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监督。对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职工群众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附件2:
中央企业内部竞争上岗工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