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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开展博士后工作评估的通知

  五、评估内容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侧重评估科研效绩、人才培养和使用情况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侧重管理机制、博士后的招收数量及与流动站的合作情况、科研经费使用、科研成果转化等。具体内容按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要求进行评估。
  六、评估方法
  评估工作由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照评估要求先进行自我评估,各设站单位签署意见后将评估结果报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认真核查、汇总,填写对参评单位的管理工作评价意见,得出评估结果,形成评估报告,并对不再符合设站条件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后,形成全国博士后工作的评估综合报告。
  七、评估组织
  评估工作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评估工作。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按照属地化原则由所在地统一进行评估。全国军队系统所属流动站、工作站由总政治部干部部负责。中央部门所属在京流动站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负责;中央在京和北京市所属的工作站由北京市人事局会同中央部门的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评估工作组负责。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评估指导协调工作。留学人员与专家服务中心(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咨询、核查、汇总、统计分析,及对评估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等工作。
  八、评估时间
  (1)布署阶段(1月—2月底)。
  制订评估工作计划、准备有关材料、下发文件、设计计算机分析模型、评估工作动员布置、组织培训。
  (2)单位自评及省(市)、有关部门核查、汇总阶段(3月1日—4月15日)。
  其中,单位自评阶段时间安排为,工作站3月1日—3月15日,流动站3月1日—4月1日;省(市)、有关部门核查、汇总阶段时间安排为,工作站3月15日—4月15日,流动站4月1日—4月15日。
  在此期间,有关部门应通过电话、E-mail、实地考查等形式,指导、督促参评单位开展自评工作并提供咨询;实时检查、了解工作进程,及时解答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听取意见。对上报数据应进行认真复核,对重点数据、有疑问的数据进行抽查,确保数据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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