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统计等业务
技术职称评定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劳人科[1982]033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事局、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
现将《全国会计、统计等业务技术职称评定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随时告诉我部。
1982年9月30日
附:
全国会计、统计等业务技术职称评定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
(一)进一步明确评定业务技术职称的指导思想
这次业务技术职称评定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的主要精神是坚持条件,保证质量。把保证质量放在第一位。当前有些单位在评定工作中存在讲照顾、搞迁就、放宽条件、降低质量的现名胜是违背这个精神的。各级人事部门和职称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各《暂行规定》办事,坚持各种职称所提出的条件,严格进行考核和测验,确保质量。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专业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他们努力钻研业务技术,加速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专业干部队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二)严格进行考核和测验
目前,我们的专业干部队伍专业知识不足,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数较多,为了提高这支队伍的素质,必须重视和加强在职专业人员的培训。在评定职称时,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必须按照规定,对本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测验,达到同等学历的条件,再经过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定委员会考核评定,确定职称。
对于1966年底以前就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虽不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申请“助理”以上职称,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不进行测验,直接进行考核评定。(1)高中毕业并经过相当大专的专业培训班学习二年以上,或在大专院校代培一年以上取得大专结业合格证明的;(2)讲授过一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课和或较系统地编写过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讲义的;(3)在省一级以上报刊发表的学术论著或工作报告,经相应的评定委员会考核确认,已达到相当大专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水平的;(4)少数有突出的工作成就,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业务效果,经行署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应的评定委员会考核确认,已经比较系统地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