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对外饭店自行投资建设用户交换机时,其连接邮电公用通信网的各项技术接口和终端通信设施的技术标准、电气特性和通信方式等必须符合邮电部有关技术规定要求,并应按照《市话用户交换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配备一定数量的市内和长途出入中继线。当地邮电部门应给予支持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 对外饭店代办电信业务的有关电信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向当地邮电部门聘用,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并经邮电部门认定合格,通过当地有关部门招收或招聘。必要时可由邮电部门代为培训,使其具有一定的通信知识,熟悉相关的通信规章制度和业务处理手续。在代办电信业务工作中,应接受邮电部门的通信业务指导和检查,以确保全程全网通信协调一致。
第七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对外饭店代办电信业务的电报报底和电话记录单等通信资料的保管、查阅等,应严格按照邮电部的统一规定办理。除收发报、话用户可以按照规定手续要求查阅和国家有关机关可以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检查外,不允许其他个人、单位查阅、抄录或拍照,并应定时送邮电局集中保管、定期销毁。
第八条 对外饭店的电信工作人员在收、受处理各项电信业务时,如获悉有关使用人的通信内容和使用情节等,应严守秘密。对违反保密规定和要求予以扩散和泄密的,应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外饭店申请代办电信业务,经当地邮电局认可同意后,双方按照“代办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代办电信业务协议书”,以资信守。代办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
1.代办单位名称、电话号码和负责人;
2.代办电信业务项目和范围;
3.营业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要求;
4.通信方式和设备维护的组织安排;
5.代办电信业务的结算办法和上缴程序;
6.收取服务费或支付代办费的标准和办法;
7.代办期限;
8.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责任规定;
9.其他。
(三)通信费用的结收
第十条 对外饭店代办各项电信业务应收的通信费用,应按照《电信资费表》和《电信使用规则》等有关规定向使用人核实结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