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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电信总局关于颁发《对外饭店代办电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邮电部电信总局关于颁发
《对外饭店代办电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电营字39号)


  兹将修订后的《对外饭店代办电信业务暂行规定》随文颁发,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本暂行规定系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合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精神制订。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又批转了外交部关于加强外事服务工作管理意见的通知,指出了对外服务工作是政治性、政策性和纪律性很强的工作。为此,请转知所属有关局要加强对外饭店的代办或自办电信服务工作的管理。凡对外饭店代办电信业务已实行向使用人收取服务费办法的,该有关局可以在代办费中提取一部分费用,作为加强管理、开展代办业务活动和业务宣传的经费。
  有关试行情况和改进意见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1986年2月6日

  附件: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后形势发展需要,凡在中国境内接待外宾、侨胞为主的中外合资、外资和国内资金经营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办事处、旅游中心和俱乐部等(以下简称对外饭店)愿意承办国内、国际公众电信业务时,除按照我局制订的《委托代办国内电信业务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代办管理办法”)办理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内和国际的公众电信通信业务由邮电部门经营管理。
  对外饭店为提高经营质量、改进对旅客的通信服务,可以按规定向当地邮电局申请代办电信业务,也可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向当地邮电部门申请在饭店内设立电信营业服务点。
  第三条 对外饭店申请代办电信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邮电部的规章制度。

(二)代办电信业务范围和通信组织管理

  第四条 对外饭店代办电信业务的范围,除按照《代办管理办法》规定的国内长途电话和公众电报业务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申请代办国际、港澳电话,国际、港澳和国内的用户电报、用户传真等通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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