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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统一的“法院专递业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院“法院专递”的收发业务。
  五、邮政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送达民事诉讼文书过程中遇到受送达人拒绝接收,并请求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予以协助的,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应当给予协助。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抓紧培训立案和民事审判业务部门的法官,力求准确、全面地掌握《规定》的内容,为2005年1月1日《规定》的正式实施做好准备。
  七、在学习和贯彻《规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文书样式

                            2004年11月8日
  附:

__________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
│ 案由 │                   │ 案号 │  ( )  字第  号    │
├────┼───────────────────┴───┴──────────────┤
│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
│对当事人│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如下:           │
│填写送达│  一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
│地址确认│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
│书的告知│地为送达地址。                               │
│事项  │  二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
│    │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
│    │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
│当事人提│当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
│供的自己│送达地址:                                 │
│的送达地│邮政编码:                                 │
│址   │收件人:                                  │
│    │电话(移动电话):                              │
│    │其他联系方式:                               │
├────┼──────────────────────────────────────┤
│当事人对│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
│自己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
│地址的确│                                      │
│认   │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
│    │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
│ 备考 │                                      │
├────┼──────────────────────────────────────┤
│法院工作│                                      │
│人员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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