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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

  (一)营业执照;
  (二)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年检或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明材料(新设企业可不提交)。
  上述材料在备案后如发生变化,出口经营者须及时向各发证机构再次提供。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其有关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如果发证机构发现上述材料有错误的,可以责令出口经营者作出修改。
  第六条 出口经营者可通过网上申请《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网上申请时,出口经营者可登录指定网站,进入相关申领系统,并按要求在线填写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申请表(电子表格)。
  凡通过网上申请的,出口经营者在领取证书时,须向发证机构提供第五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各发证机构收到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自动许可申请后,应当予以签发《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海关在办理相关纺织品出口手续时,须验核加盖出口自动许可证专用章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
  第九条 商务部将定期在政府网站上公布《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所涉商品的信息。
  第十条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一证一关”,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3个月,逾期作废。《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卖。
  第十一条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如有遗失,出口经营者应立即向原发证机构和《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证面注明的报关口岸海关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收到挂失报告后,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
  第十二条 未申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擅自出口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管理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伪造、变造、买卖《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适用于所有贸易方式下对全球或者重点国家、地区的出口。具体监管方式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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