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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书;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其他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第十九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
  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 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主要设备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
  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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