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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申请人发生财产变现的,应当提供交易合同、发票等资料。
  必要时税务机关应当对以上资料进行核实;对申请人没有缴税的应税行为,应当责成纳税人缴清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后开具税收证明。
  六、税务机关必须按照申请人实际入库税额如实开具证明,并审查其有无欠税情况,严禁开具虚假证明。
  申请人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骗取税收证明的,伪造、变造、涂改税收证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七、税务机关应当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要建立定期协调机制,共同防范国家税收流失。税务机关应当将有税收违法行为且可能转移财产的纳税人情况向外汇管理部门通报,以防止申请人非法对外转移财产。外汇管理部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偷税嫌疑的,应当及时向相应税务机关通报。
  有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与外汇管理部门建立电子信息交换制度,建立税收证明的电子传递、比对、统计、分析评估制度。
  各地税务机关、外汇管理部门对执行中的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附件:《税务局税收证明》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00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    )税务局税收证明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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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姓名│          │身份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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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  │          │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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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税财产纳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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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种类  │税种│完税时间│完税金额 │完税凭证种类│已纳税财┃
┃       │  │    │     │及号码   │产金额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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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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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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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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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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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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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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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依法不需纳税或免税财产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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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纳税或免│不需纳税或免税│   不需纳税或免税的原因说明   ┃
┃税财产种类 │财产金额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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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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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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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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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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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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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完税情况简要说明:     │                  ┃
┃              │                  ┃
┃              │                  ┃
┃              │                  ┃
┃              │             税务机关 ┃
┃              │(公章)              ┃
┃经办人:          │                  ┃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
┃              │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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