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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代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五)组织机构完善,人员结构合理,能够满足渠(堤)、河道以及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需要;
  (六)在册建设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30%,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70%;
  (七)工作场所固定,技术装备齐备,能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
  (八)注册资金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九)净资产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十)具有承担与代建项目建设管理相应责任的能力。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与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与监理单位的有关职责划分应当遵循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责权利统一的原则。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就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对项目法人负责,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质量责任。项目管理单位的具体职责范围、工作内容、权限及奖惩等,由项目法人与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合同中约定。
  项目法人应当为项目管理单位实施项目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当为所承担管理的工程项目派出驻工地代表处。工地代表处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应满足工程项目现场管理的需要。项目管理单位派驻现场的人员应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结构、数量、资格相一致,派驻人员的调整需经项目法人同意。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款的核定程序为监理单位审核,经项目管理单位复核后报项目法人审定。
  第十五条 项目工程款的支付流程为项目法人拨款到项目管理单位,由项目管理单位依据合同支付给施工承包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的有关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合同(协议、责任书)应当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项目法人对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管理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委托合同(协议、责任书)或由于管理不善给工程造成影响及损失的,根据合同进行惩罚。
  第十七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后果的项目管理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警告公示,造成严重后果的,清除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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