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法第
五十条,实体类文书)
十七、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法第
六十九条,实体类文书)
十八、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条,实体类文书)
十九、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法第
八条,实体类文书)
二十、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决定书(
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条,实体类文书)
二十一、撤销行政许可赔偿决定书(
行政许可法第
六十九条,实体类文书)
二十二、变更(撤回)行政许可补偿决定书(
行政许可法第
八条,实体类文书)
二十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凭证类文书)
二十四、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凭证类文书)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使用说明
一、关于格式文本的制定依据。制定格式文本,主要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许可法》和部颁《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需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结合司法行政管理的实际,将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包括部分监督活动)的各道程序、各个环节所需制发的各种文书加以格式化、规范化,防止在制发行政许可文书环节出现瑕疵或错误,以确保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