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T日交易型指数基金资金清算净额并入T日其他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净额,形成所有证券交易的清算净额。T日日终结算参与人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内仍有剩余可用资金的,应先用于T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T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后为净应付的,且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剩余可用资金小于该应付净额的,其差额部分为待交付金额,结算参与人必须在T+1日16:00前补入结算备付账户。
第二十六条 T日本公司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剩余可用资金不小于T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后的应付净额,或者T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后为净应收的,本公司将相应证券从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证券交收。同时,本公司将其中相应的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和组合证券由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最终划拨至相应的证券账户。
第二十七条 T日本公司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除基金托管人以外的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剩余可用资金小于T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后的应付净额,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
1、待交付金额-Σ待处分证券价值-质押式融资回购应付款>0;
2、T日结算参与人自营证券账户或其名下投资者证券账户通过交易系统买入、申购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买入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后赎回组合证券。
本公司对按T日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及相应组合证券成交记录计算的净付款证券账户以T日买入、申购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买入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后赎回组合证券的成交顺序,由后向前将不超过T日净买入和净申购份额的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或由其T日买入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后赎回的组合证券,确定为待交收证券,按此方法确定的待交收证券价值上限为:
Σ待交收证券价值=min{(待交付金额-Σ待处分证券价值-质押式融资回购应付款),T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后的应付净额}
待交收证券价值及待处分证券价值均按T日收盘价计算。
上述“待处分证券”包括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扣留的结算参与人自营的证券账户中的证券。
第二十八条 T日本公司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作为交易型指数基金托管人的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剩余可用资金小于T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后的应付净额,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