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十九条 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实行法人结算制度。
  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的申请为其开立证券交收账户,用于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及组合证券的交收;结算参与人使用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净额交收。
  第二十条 结算参与人包括本公司认可的证券公司、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
  交易型指数基金的托管人(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作为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直接与本公司办理所托管交易型指数基金的结算业务。
  第二十一条 每个交易日(T日)闭市后,本公司根据下列数据进行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清算,将清算结果发送相关结算参与人和基金管理人:
  1、证券交易所传送的T日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交易、申购、赎回数据;
  2、基金管理人T日15:00前向本公司报送的T-1日交易型指数基金资产净值(NAV)和现金差额数据。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根据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交易、申购、赎回的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将处于交收状态的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和组合证券在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与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之间进行划拨。
  第二十三条 T日整个市场出现总的净赎回,导致交易型指数基金总份额减少的,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传输的申购数据,直接在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做相应的记减,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做相应基金总份额的记减。
  T日整个市场出现总的净申购,导致交易型指数基金总份额增加的,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传输的申购数据,直接在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做相应的记增,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做相应基金总份额的记增。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的委托,将以下证券从结算参与人自营证券账户或其名下投资者证券账户划拨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统一划拨至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1、结算参与人自营证券账户或其名下投资者证券账户T日卖出的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赎回所用的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申购所用的组合证券;
  2、以交易型指数基金名义持有的证券账户中用于T日投资者赎回的组合证券。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