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交易型指数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法定条件,基金管理人承担返还认购资金的责任,本公司协助基金管理人将现金认购款退还有关结算参与人;以组合证券认购的,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解除组合证券的冻结。
第四章 登记托管
第十四条 交易型指数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到本公司办理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上市前的有关登记手续。
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有效明细数据办理初始登记。
本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初始登记的同时,解除全部组合证券的认购冻结,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报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投资者的有效认购组合证券数据,将有效认购组合证券变更登记至以交易型指数基金名义持有的证券账户。
第十五条 本公司根据下列情况,办理上市后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及相应组合证券的变更登记:
1、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转换数据;
2、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赎回数据;
3、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委托本公司代理发放交易型指数基金现金红利,应当与本公司签订《代理发放股票、基金现金红利协议》。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和足额划付的红利资金及相关费用,计算交易型指数基金持有人的红利权益并实施发放。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到指定交易证券公司领取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暂由本公司保管至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
第十七条 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的持有记录查询、非交易过户、质押、司法协助等业务参照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同类业务办理。
第五章 清算交收
第十八条 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交易、申购、赎回成交记录提供清算交收服务。
本公司作为共同交收对手,分别设立资金及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实行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货银对付”制度。
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交易、申购、赎回实行滚动交收,最终交收时点为T+1日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