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劳动保障部定期不定期对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其他按规定可以进行证券投资的社会保障基金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
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劳动保障部中国证监会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第一条 为方便企业年金基金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活动,保障基金资产安全,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账户管理及相关的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证券账户由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直接到中国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结算公司”)办理。
第四条 托管人开立企业年金基金证券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二)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含登记号)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对托管人的委托授权书;
(四)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或总行对分行开办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六)加盖托管人授权印章的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