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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四)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转换的大额交易;
  (五)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含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发生的大额外汇资金交易。以上机构均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六)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大额外汇资金交易;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大额债务掉期交易;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大额外汇资金交易。
  第九条 《管理办法》十二十三条所称的“大量”、“发生额很大”是指所交易的外汇资金金额单笔或累计不低于以下标准:
  (一)外汇现金交易等值8000美元的;
  (二)个人外汇非现金交易等值8万美元的;
  (三)企业外汇非现金交易等值48万美元的。
  第十条 《管理办法》九条第(九)、(十)项所称的“大部分”是指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十一条 《管理办法》十二条第(三)项所称的“大量人民币现钞”是指2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现钞。
  第十二条 《管理办法》十条第(十五)项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年利润汇出大幅超出原投入股本或明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当年累计利润汇出超出已投入股本百分之五十以上金额的,或与企业经营状况不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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