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统计报告制度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含东部沿海7省市财政部门)应按季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反映本地区贷款的季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银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以及中央财政拨付和本省市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报送时间为下季度10日以前。在报送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同时抄送专员办。
(二)地市经办银行应按季度向地市财政部门报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发放情况,反映贷款的季度发生额、本年贷款累计发生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未解除责任的贷款余额等内容。报送时间为下季度5日以前。
(三)省级财政部门(含东部沿海7省市财政部门)应每半年一次对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
六、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贴息、呆账损失补偿和手续费补助资金的审核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应深入企业和经办银行进行现场核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
(二)专员办应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呆账损失补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财政部。
(三)借款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予追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曝光。
(四)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呆账损失补偿资金或手续费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级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的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或呆账损失补偿资金的,财政部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媒体曝光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日期: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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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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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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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执照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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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登记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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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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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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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项目(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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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总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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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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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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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人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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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人身份证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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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联系人及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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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 │ │
│ 当年吸纳 ├─────────────────┼─────────────┤
│ 下岗失业 │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占职工总数│ │
│ 人员情况 │的比例% │ │
│ ├─────────────────┼─────────────┤
│ │缴纳社会保险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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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盖章 │ 财政部门盖章 │
│ │ │
│ │ │
│ 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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