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4]10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推进和深化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财政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了《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财政部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单位,是指与财政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中央单位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