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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版权保护规范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版权保护规范
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4年8月20日 国质检标联[2004]36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局各直属单位、挂靠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管理,保护标准的版权和专有出版权,规范标准出版发行工作,促进标准化事业健康发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版权保护规范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版权保护规范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管理,保护标准的版权和专有出版权,规范标准出版发行工作,促进标准化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各地方、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标准出版管理办法》,提高法律意识,有效保护标准版权和专有出版权。
  二、标准必须由标准化主管部门授权的正式出版单位出版,被授权的标准出版单位享有标准专有出版权。未经授权不得从事标准出版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经正式批准发布的标准草案用于商业目的出版、发行和使用。
  三、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标准发行市场,鼓励具备出版物经营资质的发行单位从事标准发行工作。
  四、标准全文网络服务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积极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标准网络服务体系。
  五、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使用正版标准;中介机构在从事检验、鉴定、认证、咨询和培训等活动中,应当使用正版标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在从事行政监督检查、执法办案、行政许可等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正版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积极推进在其他领域公共管理活动中使用正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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