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和其他重要精神。
(二)负责行业协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和支持行业协会推进改革和规范发展。
(四)负责行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筹备申请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及年检的初审,承担应由主管单位审查的有关重要事项。
(五)负责行业协会的人事管理。
(六)负责指导行业协会的外事工作。
(七)负责行业协会公开出版物的指导与监督。
(八)负责行业协会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九)监督检查行业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行业协会的违规行为,受理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干部及其他副局级以上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重要案件。
(十)负责向国务院报告行业协会反映的重大问题和提出的重要建议。
(十一)承担国家规定的行业协会主管单位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国资委支持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自主开展业务活动,鼓励行业协会接受和完成政府部门、有关机构委托的有关事项,为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帮助行业协会解决调整、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履行行业协会主管单位应尽的义务。
第三章 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的内部分工
第八条 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实行委内统一协调、分工负责的责任制度。建立各有关厅局参加的联系行业协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研究室(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负责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行业协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筹备申请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及年检的初审;负责行业协会申请社团编制的审查;监督行业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依据行业协会章程开展活动;会同委内有关厅局监督直管协会对国资委委托职责的履行;指导行业协会改革、调整,促进行业协会规范发展;负责上报行业协会反映的重大问题和提出的重要建议。
(二)办公厅负责直管协会有关文件、资料的传送和有关会议、活动的通知等。
(三)宣传局负责行业协会公开出版物的指导与监督。
(四)外事局负责指导直管协会的外事工作。负责直管协会副部级以上领导人员出访、直管协会参加国际组织或召开大型国际会议及邀请国外正部级或前政要来访请示件的报批;负责无外事审批权的直管协会副部级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赴台和邀请国(境)外相关人员来华的审批;负责直管协会引进国外智力、出国培训的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