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和8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组成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试点工作的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管等工作。
本次采购的主体为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和广东、浙江、辽宁、湖北4省省会城市的三级医疗机构。
各试点省市医疗机构以书面委托的方式,分别推荐一家高值医用耗材采购量较大、在当地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的三级医疗机构,由该医疗机构委派一位院长或业务副院长组成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承担本次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管理工作。工作委员会按照民主协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开展工作。
工作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遴选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公开遴选,集体评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集中采购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审定集中采购文件。确定采购目录、评审标准、评标标底、采购方式、工作进度计划等重大事宜。
(三)确定评审和比较办法。决定专家(临床、采购)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审定成交候选品种。
(四)协助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本省市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
(五)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工作,接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六)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职责。
三、采购目录、采购方式和采购周期
(一)采购目录
1、心脏介入类医用耗材,包括导引导管、支架、导丝、球囊、动脉鞘、压力泵等;
2、心脏起搏器;
3、人工髋关节、膝关节。
(二)采购方式
上述高值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遴选供应商;
第二阶段,同入围的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三)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
四、采购流程和规则
(一)采集、加工历史采购资料
试点地区所有医疗机构提供2003年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价格、数量、品牌等历史采购资料,经招标代理机构加工处理后作为进行集中采购的参考。
(二)建立专家库
各试点省市分别推荐专家,建立专家库。
(三)遴选招标代理机构
工作委员会采用公开遴选的方式,在试点省市范围内遴选招标代理机构,办理集中采购事宜。
(四)制定集中采购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