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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建设的通知

  试点工程规划方案切实可行,示范作用突出,可操作性强。
  建立试点工程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
  具有实施试点工程建设的经费保障。
  高等学校申报可参照上述有关条件和要求。
  四、试点工程的申报与评审
  1.试点工程建设单位的申报。按照自愿申报、组织推荐、专家评议、审核确认的原则和程序确定试点工程建设单位。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可以直接向教育部申报。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高等学校向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向教育部推荐。
  2.试点工程建设单位申报材料和内容主要包括:所在地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告;地区(学校)教育电子政务建设的现状分析;试点工程规划方案;《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单位申请表》(附后)。
  3.试点工程单位的审核
  各地(校)的申请报告直接送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交专家组评审。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统一整理汇总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报教育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根据评审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单位,给予“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组织实施单位资格,启动相关工作。
  4.试点工程单位的验收标准
  有相应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教育电子政务系统的规划、实施和运行维护。
  在应用系统建设上,至少要完成以下应用系统和项目:
  ①通过网络实现政务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建设);
  ②实现本地区(本校)网络电子办公;
  ③本地区(本校)基本实现电子信息文件交换;
  ④建立了较完善的地区(学校)电子办公业务和事务处理的网络信息系统;
  ⑤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的各类网络应用系统实现了集中整合,信息基本实现共享。
  建设单位在本部门工作中,利用教育电子政务系统实施的应用项目,发挥了切实的、可以估算的效益。
  使用符合全国教育系统文件交换标准的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教育行政部门与80%以上学校之间的重点管理业务和信息交换实现网络化。
  完成教育部试点工程配套的“教育电子政务在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服务中的创新研究”科技项目的子课题研究。
  建设单位范围内80%以上学校进入中央级学校政务信息资源库。
  5.试点工程单位的验收
  实施单位启动相关工作一年并达到上述要求后,可提出验收申请。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报经教育部办公厅批准,确定为“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单位。
  附: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单位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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