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
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通知
(2004年7月14日 国质检量[2004]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复查)应按《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1)(以下简称“考核规范”)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申请材料。国家质检总局每月1至20日受理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考核(复查)申请用表一律使用“考核规范”规定格式,按要求完整、清晰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国家质检总局受理计量标准考核的范围是: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的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的部门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的企、事业单位和国资委直管企业建立的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单位建立的计量标准以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考核的计量标准。
三、国家质检总局每月初将考核计划下达给承担考核(复查)任务的技术机构或考评组,同时通知申请考核(复查)的单位。承担考核(复查)任务的技术机构,应按“考核规范”的要求按时完成考评任务。计量标准的首次考评应在计划下达后的2个月内完成。如需要整改,整个考评时间不应超过5个月。国家质检总局将监督检查考核计划的完成情况,对没有按时完成考评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四、申请单位须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查考核,并按“考核规范”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申请复查考核的计量标准,按新建计量标准重新申请考核。
五、主持考核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具备能力进行考核的项目,应报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国家质检总局将全部考核材料送主持考核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