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进口计量器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对进口专用计量器具,受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由轻工业部负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和《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和面向社会承接计量器具修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申请制造计量器具单位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颁发。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颁发。
(二)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进行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型式批准。定型鉴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批准由制造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布。
(三)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在全国范围内虽已定型生产,而本单位未制造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有样机试验合格证书。样机试验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四)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五)制造计量器具,不面向社会销售而为本单位使用的,以及试制样机或根据用户的特殊需要进行非标准加工的,免于申请制造许可证。
(六)对本单位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修理的,或为计量检定进行调试、修理的,免于申请修理许可证。
(七)轻工业计量器具分类管理目录和各行业计量器具配备管理规范,由轻工业部组织制定。
第七章 费用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将计量所需资金列入本单位经费计划中。
第二十八条 承担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任务的单位,在费用没有渠道来源时,以自筹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