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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收集管理民国时期(辛亥革命成立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国民党及其政府、汪伪政权)中央机构形成的档案。
  (2)在地方按行政区划分级设立综合档案馆。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地、州、盟)、县(旗、市、区)档案馆,收集管理本级中国共产党的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和本级分管范围内各历史时期的有关档案。
  省辖市的市属区是否设置永久性档案馆由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专门档案馆
  专门档案馆指收集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某种特殊载体形态档案的档案馆。
  (1)在中央设置四个专门档案馆。
  中国照片档案馆(已建立),收集管理全国范围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的照片档案原件或复制件。
  中国科学技术档案馆(待建立)。收集管理国家级科学技术成果、全国重点工程项目、重点引进项目的档案或档案复制件。
  中国文学艺术档案馆(待建立)。收集管理中央直属艺术团体、全国著名文学家、艺术家及中央各部门所属出版单位形成的有关文学艺术档案或档案复制件。
  中国声像档案馆(待建立)。收集管理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音、像出版,影视制作单位形成的音像档案及各电影制片厂汇交的影片、录音、录像档案或档案复制件。
  (2)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特大城市设置哪些专门档案馆,按照重点加强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原则,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3)大、中城市设置城市建设档案馆,收集管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档案及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或档案复制件及有关资料。
 二、部门档案馆
  部门档案馆是中央和地方某些专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收集管理本部门档案的事业机构。
  1、根据国家外交、安全工作的特殊需要,分别设置外交部档案馆、安全部档案馆,收集并永久管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可设置本部门档案馆。收集管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其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在本部门档案馆保存五十年后向中央档案馆移交。
  3、某些形成专门业务和科学技术档案数量大的中央专业主管部门,经部门领导批准,国家档案局同意可成立本部门档案馆,收集管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有关档案和资料,但其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党政领导和行政管理等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要按规定向中央档案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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