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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干部培训管理的规定

  对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院校、中心和培训点,不得承担办班任务;已经承担任务的,必须立即停办,限期整顿。

第六章 审批发证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主管干部培训的部门要对承担干部培训任务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部委托办班的,由人事司负责审核确定;地方委托办班的,由地方干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第二十三条 承担干部培训的院校、中心和培训点,须在年终将下一年办班的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经同意后,列入计划。
  部直属院校、中心和培训点的办班方案报主管局、公司、总院和人事司审批。
 第二十四条 办班单位在办班前三个月要向审批部门上报教学计划。教学计划包括:培训对象、培训形式、课程设置和教学进度表、使用教材和任课教师、考试和考核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由办班单位将学员名单、成绩,上报主管部门,经审查核准无误,颁发《岗位培训证书》或其他《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化学工业部授权下列单位颁发部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证书》: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负责培训审批办理的部门;
  (二)大型化工企业主管干部培训的部门;
  (三)化学工业部有关主管局、公司、总院负责干部培训的部门。
  上列单位对申请颁发化工部《岗位培训证书》的院校、中心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化工干部岗位规范和培训指导计划组织教学;每年根据培训办班计划,一次领取《岗位培训证书》; 年终将全年办班的综合情况和发证名单造册报部人事司备案。

第七章 考核使用

 第二十七条 干部培训情况应列入化工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责任制。任届期满时,应对干部培训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要做为领导班子换届连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二十八条 干部培训情况应作为企业评选先进单位的条件之一。干部培训指标没有完成的单位,一般不能评选先进企业。
 第二十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把干部培训作为干部管理的重要内容,把干部培训情况作为干部使用提拔的重要条件之一。今后在报送干部任免考核材料时,应包括干部培训的情况;在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时,应增加干部“参加培训情况“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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